征地项目用地稳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性
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必要性
(一)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
2020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四十七条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告知、确认、听证"三步程序调整为"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程序。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任敏证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求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征收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指出:“市(县)任敏证府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属于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应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属于成片开发用地,可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以镇(街道)为单位统一组织辖区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原则上应于两年内完成用地组卷报批”。因此,各地方证府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已陆续要求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也有相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或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拟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一、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必要性
(一)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
2020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四十七条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告知、确认、听证"三步程序调整为"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程序。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任敏证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求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土地征收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也明确指出:“市(县)任敏证府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针对拟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属于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应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属于成片开发用地,可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以镇(街道)为单位统一组织辖区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原则上应于两年内完成用地组卷报批”。因此,各地方证府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已陆续要求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也有相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房屋征收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或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拟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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