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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报!潍坊多家医药公司和个人被查!

2020/9/17 7:54:58 评论:0 浏览量:1120

  近日,

  潍坊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多起

  无证、违法、违规售卖药品典型案件,

  潍坊多家公司、诊所、卫生院被罚。

  潍坊市场监管局发布通报

  ↓↓↓

  潍坊爱芝灵医药有限公司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人处购进药品案

  2020年5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对潍坊爱芝灵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人处购进等漏芦、佛手、沉香等71种中药饮片。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依法扣押中药饮片51.8kg,没收违法所得8004.5元,罚款40734元。

  高密市密水街道张家埠村第二卫生室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0年5月13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对高密市密水街道张家埠村第二卫生室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人处购进复方金银花颗粒等4种袋装中药饮片。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依法扣押的药品179盒,罚款105000元。

  昌邑市新星包装有限公司卫生室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人处购进中药饮片案

  2020年5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对昌邑市新星包装有限公司卫生室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人处购进夏枯草、老鹳草、忍冬藤、伸筋草等47种袋装中药饮片。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三十四条、《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七十九条及《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没收扣押的47种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408元,罚款21667.80元。

  未取证违法产售药品,诸城张某被行政罚没49万

  

  

  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取缔;没收违法所得98700.00元;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四倍罚款39500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肆拾玖万叁仟柒佰元(¥493700.00元)。

  临朐14起卫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昌乐县104家医药公司、酒店等被处罚

  

  

  

  

  

  来源丨潍坊新闻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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