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医疗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扶贫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潍医保发(〔2020〕39号)第一项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包括:
(一)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政府供养的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活困难的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2倍、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相关规定的困难家庭。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因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一年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2)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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